另要求退回110萬元訂金並索償
擬以1,100萬元購入一海怡半島單位的買家於上周五(7月29日)入稟高院,控告單位業主及作為物業代理的利嘉閣,指對方沒有披露相關資料,隱瞞該單位為凶宅。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其簽署的買賣合約無效,及頒令利嘉閣不得就該宗交易獲得任何佣金。原告亦要求賣方退回一成訂金110萬元,及要兩被告作出賠償。
簽約前詢問 獲告知非凶宅
本案原告是張秀萍,被告分別是李芬儀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指,她於今年3月希望購入海怡半島的連租約單位,收租至租約期滿後把單位收回自住。她於同月底經次被告的地產代理莊國華介紹下,得悉海怡半島第10座有一個單位正放盤,並聯絡作為業主的首被告。原告稱簽訂買賣合前曾詢問兩被告,獲告知該單位不曾涉及特別事故,亦非凶宅,最終雙方於今年3月29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於4月13日簽訂正式合約,原告以1,100萬元購入該單位,並分兩次共支付了110萬元作訂金。
失逾42萬元印花稅等費用
不過,原告在準備完成交易前發現被告有所隱瞞。原告於5月29日發現該涉案單位實為凶宅,並得知有一名男子於2006年5月23日在該單位的浴室自殺身亡。原告其後翻查當時的新聞報道,以及詢問大廈保安得知此事屬實。原告指如得悉該處是凶宅,便不會購入該單位。原告在詢問首被告凶宅一事是否屬實時,對方沒有回應,只稱任何不幸事件均不影響物業的價格。原告於今年6月11日向首被告發律師信,要求對方退回訂金但被拒絕,原告亦損失了逾42萬元的印花稅及法律費用等。原告現要求首被告退回該110萬元訂金,並要求法庭頒令該買賣合約無效,及要求頒令次被告不得獲得任何佣金,和要兩名被告作出賠償。案件編號:HCA 93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