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經濟日報
隨着政府致力簡化規劃程序,以加快房屋供應,城規會亦修訂了部分規劃指引,避免發展商「拉布」,包括城規會申請的延期要求最多2次等,部分較複雜個案將可加快一年時間。
現行《城市規劃條例》下,申請人向城規會提交申請後,可以在會議前透過補交資料、修訂方案,或以需要更多時間回應政府部門意見為由,要求延期審議,一般每次延期1至2個月,原則上不設上限。過往就不時有發展商見申請方案難獲政府部門或城規會通過,便申請延遲會議日期。
回應部門延期申請 最多兩次
城規會最新修訂了第32號、第33A號以第35C號3份規劃指引,為發展商延期審議作出多項「落閘」規定,例如訂明如果屬於回應部門意見而作出的延期申請,最多只有兩次,每次最長4個星期,當中第二期延期不能夠無合理的理據,或者遇上大量的公眾反對意見。
為避免發展商有策略地透過補交資料,以拖延審訊方案,城規會亦規定所有補交資料的延期申請,須在會議前兩個星期提出。
根據發展局早前回覆立法會的提問時曾經指出,過去5年,在城規會所接獲的申請中,合共有1,429宗申請,涉及申請人要求城規會考慮延期對申請作出決定,當中包括114宗改劃申請、1,259宗規劃許可申請,以及56宗覆核申請。要求延期的次數由1次至4次不等,要求延期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月。
事實上,翻查過往資料,部分涉及較複雜保育問題的申請個案,發展商可以多次要求推遲會議,當中長實 (01113) 就元朗豐樂圍項目,便曾經7度申請延期,而恒地 (00012) 等油塘灣項目則曾經9度申請延期,以每次延期2個月計算,若縮減延期申請,則有機會節省一年至一年半時間。
責任編輯:黃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