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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下一波動作 檢討新盤銷售?

去年7月林鄭月娥就任特首時,唐榮一篇文章《林鄭房策還可以……》曾提出,賣地公布全部投標價及2018年可考慮檢討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等建議,前者昨日宣布落實,後者亦稍見端倪。 去年唐榮提到,「2013年實施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至今逾4年,基本上運作正常,明年踏入5周年,一手銷售因應條例、市況等等都有一些變化,特首可研究向各持份者蒐集意見,看能否優化及修訂,唐榮聽聞實行以來,仍有不少意見反映,舉例像樓書的印製及派發造成嚴重資源浪費?站在買家立場,個別新樓宣布推出價目表的批次單位,與開售單位的不同理解等等。」 非供出售單位 消委曾倡剔除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周三記者會上表示,關注目前一手樓銷售手法的問題,舉例最近有住宅項目從300多個單位中,將其中兩個單位招標,「就發展商銷售一手樓宇的銷售手法是否有空間改善,是我們正檢視的問題」。 翻查資料,早在2014年一手條例實施約一年,消委會曾發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研究報告》,其中第一個建議提到:價單上所有單位必須同時可供出售。報告研究17個樓盤中有7個會保留價單內部分單位,不在相應的銷售安排中出售。消委會認為「非供出售」的單位出現在價單上,會令準買家混淆,故此應予剔除。現時,盡管發展商必須按照價單上的價格出售單位,發展商仍然可以透過發出修定價單調整售價,並安排相關單位在三日後發售。 消委會認為,只要求發展商擬備價單,但又不同時要求他們全數出售列在價單上的單位,導致發展商可於三日後調整非供出售單位的價格,不單令準買家混淆,更變相令「唧牙膏」式賣樓合理化,造成市場投機。消委會認為,一旦價單向外公布後,發展商應兌現承諾,按價單上的售價,出售所有價單上的單位等等。 其實,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訂定,如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不多於30個,該項目的價單須列出該項目中所有住宅的售價。多於30個但少於100個,該項目的每份價單須列出該項目中最少30個的售價。如住宅物業達100個或以上,該項目的首份價單,須列出2成或50個單位,以較大者為準。條例並沒有列明公開發售時推出的單位數目必須與公布的價單相同。 發展商公布一批單位價單,當中1個單位平過400萬元,不過,卻多次不撥入正式發售單位內,消費者受到該價位吸引入票,抽中前列卻不能選購,這是消費者的不滿。站在發展商來說,樓市可以一夕變化,今天公布了200單位價單,收票不理想,甚至開售前政府出招遏抑樓價或發生金融風暴,買家全部縮沙,這是首次開售,同期還有千多伙,「開壞頭」完全沒有補救彈性,對發展商來說又是否完全公平? 真的檢討,相信又有一番爭拗。 撰文:唐榮 欄名:專家樓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