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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連天台可分開買 歸納「一約多伙」

2018-01-30    經濟日報
【本報訊】立法會續審議收緊「一約多伙」修訂,議員質疑法案就「單一住宅物業」定義不清晰,難判斷連天台或車位個案能否不豁免。政府回應指,須視乎該天台或車位能否「分開買賣」。 政府在去年4月收緊「一約多伙」的免稅豁免,由稅務局因應個別情況決定何謂「單一住宅物業」,不過有關「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遭質疑不清楚,包括早前沙田第一城曾出現頂層單位連雙天台成交,懷疑須繳交15%印花稅,最終買家撻訂的個案。 議員指單一住宅物業定義不清晰 昨日立法會《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展開會議,席間多位議員均提出個案,質疑當局就「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當中民主黨涂謹申指,政府容許單位連緊接的天台可獲豁免,但他曾接觸過個案是大樓內非頂樓單位,例如二樓、地舖的單位在公契列明須一併連天台轉售。 負責草案的運輸及房局局副秘書長梁悅賢稱,了解市場上有這種情況,須視乎有關天台物業能否分開買賣,假如物業由最初開始已一併轉售,樓契亦不能夠分開買賣,稅務局會統一視為住宅物業,接納非頂樓單位連天台成交獲豁免。 獨立屋連數車位 視單一物業 至於住宅連車位的成交,雖然政府豁免單一住宅連一個車位可免15%辣招稅,但對於住宅連雙車位個案則須視乎個別情況。稅務局副局長譚大鵬解釋,須用能否「分開買賣」作判斷,例如過住有獨立屋物業地下位置劃出作泊車用途,即使連多個車位亦會視為單一物業,但如果是屬於同一幢大廈內獨立停車場的單位,則可能不符合要求。 至於相連或者上下層單位方面,稅務局則需要視乎建築圖則或相關認可人士的文件,確認物業在成交前已經「打通」、拆卸分隔的牆壁才能夠視為「單一住宅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