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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契約條款36年近無變 行政局明言為滿足中上層 學者批特區延續殖民地政策

【明報專訊】土地專責小組原定上周六開會討論包括粉嶺高球場等私人遊樂場契約用地,惟政府仍未提供相關文件,要延後討論。本報翻查政府檔案處文件,發現1979年行政局(即現時行政會議)解密文件顯示,當年行政局表明要滿足中上流階層的需要而續批契約,又通過訂立契約範本,惟契約條款,尤其是有關使用人士及對外開放的部分,對比2015年最新的續約條款,30多年來均無明顯改變。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策與時代脫節,亦有大學教授認為特區政府延續殖民地政策,未有「因地制宜」。 明報記者 羅霈潁 民政局:現要求每月借場50小時 民政事務局回覆本報時表示,現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政策,大致以1979年當時行政局所通過的政策為依據。局方又稱行政會議於2011年通過政府在有關租約續期時加入「進一步開放設施」的條文,民政事務局在批核承租人的開放計劃時,會考慮每一個承租人的設施情况,對於可訂用體育設施較多的承租人,局方要求的開放時數也會相應增多,並稱現時獲批准的開放計劃都超過每月50小時最低要求。 1979年契約範本: 每周開放外界借場9小時 本報在政府檔案處有關私人遊樂場契約的數百份文件中發現,港英政府早在1960年代已開始商討及制訂私人遊樂場契約政策,並由當時布政司署轄下環境科官員H.H.T. Barma帶領跨部門諮詢委員會,商討契約條款及社會憂慮等。根據1968年會議文件,該諮詢委員會已建議政府定期檢討政策以符合公眾利益,並就私人遊樂場政策發表報告。委員會其後於1979年再次發表報告,並首次制定契約範本,當中的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列明什麼人能使用該批私人遊樂場用地,以及要求契約承租人須按當局要求,容許外界團體預訂使用其設施,每星期不多於3節,每節3小時。 契約僅加入行會2011年修訂 然而,本報對比1978年簽訂的清水灣鄉村俱樂部契約、1999年香港哥爾夫球會(粉嶺)契約,以及最新2015年清水灣鄉村俱樂部的續約條款,發現多份契約內共5頁的特別條款均無明顯及重大改變。契約當中有關使用人士及對外開放的部分,除因應個別團體情况有小量調整,只加入行政會議於2011年通過的修訂,規定續約後每月開放時數增至至少50小時。 79年委員會曾提土地短缺憂慮 跨部門諮詢委員會於1979年發表報告後,曾將報告及建議由康體處提交予時任港督麥理浩爵士領導的行政局討論。委員會當時曾提到有關土地短缺、公眾利益及觀感等憂慮,惟行政局的解密文件顯示,當年局方認為私人遊樂場是用來滿足及留住中上流階層及商界,故承租人若無違反契約條件均應續約(見另稿)。 記者曾以訪客身分致電香港哥爾夫球會粉嶺球場、清水灣鄉村俱樂部及由賽馬會管理的滘西洲高爾夫球場,了解開放予訪客詳情,以使用18洞高爾夫球場為例,前兩者一般收費為1600至2100元,滘西洲收費則為720元起(見表)。 研究香港土地資源的浸會大學地理系教授、香港批判地理學會成員鄧永成認為,特區政府仍將當年用作留住殖民地資本家及中上層的政策延續至今,未有因地制宜,考慮將土地用作建屋及休憩用地的可能性。另一學會成員葉鈞頌補充,政府的準則仍停留於1979年,質疑政府未有因應私人遊樂場使用率及會員人數,以及社會狀况作適當的調整。 尹兆堅:政策與時代脫節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兼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尹兆堅表示,私人遊樂場契約條款內容多年來的改變甚少,政策與時代脫節,面對社會壓力漸增時仍是「擠牙膏式」改善,「每次改善的幅度都很小……所謂開放予公眾,都只是一塊『遮醜布』,用作點綴」。他形容政府的處理手法屬「地氈式政治」,「政府一直將這懸而未決、具爭議性,甚至是心底知道是不妥當的問題,一直收在地氈底,當沒有人知,到每隔十年八年有人追問,便弄份報告」。 陳克勤:契約與公眾期望有落差 同為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則表示,契約修訂後仍只是要求私人遊樂場須開放予合資格的外界團體,而非普羅大眾,仍與公眾期望有落差。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