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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遲釘契 買家負拆僭建責任 兩度查冊無發現 署方昨修訂網上資料

2016-12-20    經濟日報
申訴專員公署的跟進調查報告發現,屋宇署在發出清拆命令後,遲遲未有對違規單位進行釘契,新業主兩度查冊未有發現,最終須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批評屋宇署損害準買家及按揭機構的知情權。 公署收到的其中一個投訴指,屋宇署在2009年3月向某住宅單位發出清拆命令,業主在同年4月提出上訴,由於上訴進行期間不得強制執行清拆命令,署方遂一直沒有對單位進行釘契,令到有準業主打算在2015年購入該單位時,雖然委聘律師兩度查冊,但均沒有發現清拆令存在,最終她在2015年8月購入單位後,基於業權已變更,屋宇署向她發出新的清拆命令,並按2011年4月1日通過新的政策就清拆命令盡快進行釘契,於今年6月向單位釘契。 未發清拆令 不代表沒僭建 屋宇署解釋,2011年前舊指引訂明在清拆命令期限後數月仍未獲遵從下才須釘契。公署批評署方延遲釘契,損害準買家及按揭機構的知情權,又指單以查冊不足以保障準買家利益,建議準買家同時向屋宇署查詢。 報告又建議,屋宇署要修訂網頁資料,提醒公眾署方未向業主發清拆令,不代表物業沒有僭建物。而屋宇署已昨於修改網上有關資料。 屋宇署指,接納報告內所提的意見,已經落實部分建議,並會盡快在可行範圍內落實其他建議。發言人又指,部分較早前發出的法定命令可能仍未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屋宇署會在跟進命令遵辦情況時,同時就尚未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的命令送交登記。 律師:有權向賣方追討損失 律師梁永鏗指,個案中新業主可向賣方追討因清拆令而導致的損失。他解釋,賣方有責任在買賣合約中訂明單位存有的問題,包括是否有清拆令等,若業主未有清楚說明,即刻意隱瞞,新業主有權向賣方追討。 另一宗投訴來自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屋宇署在2012年6月向大廈某業主發出清拆令,本應在60日內遵辦,但業主一直稱僭建物內的5名租客有經濟困難,未能短期內遷出,要求延期清拆。屋宇署其後於2013年4月按強制驗樓計劃向法團發出驗樓通知,由於大廈平台上的僭建物尚未清拆,法團無法遵辦驗樓通知;最終屋宇署今年內兩度檢控業主,僭建物於今年7月才被拆除。 撰文: 龐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