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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修訂《城市規劃條例》 會達至什麼效果﹖》

 
     
2021/08/15 胡國威

 上月,因為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告別劏房和籠屋」論,剎那間令一眾政壇人士如夢初醒,紛紛提出不少「建議」;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出席立法會時,隨即用上大篇幅表述「破格」的房策思維;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接受傳媒訪問,也提到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以增加發展土地。如果真如財爺所說,政府決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話,將會達至什麼效果?


要了解這一點,我們要先了解一下《城市規劃條例》有什麼影響力。決定城市規劃的「城規會」在《條例》下,協助本港制訂及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謂「分區計劃大綱圖」,就是把某一個地區的用地劃作指定用途,例如「住宅甲類」、「住宅乙類」、「住宅丙類」、「商業」、「綜合發展區」等等,並按用途製定發展參數,包括最高可發展地積比率、又或是最高可建樓面。


我這樣說,大家可能會覺得有點抽象難明,其實簡單用一個「砌圖」概念,可能有助你會理解。你可以想像香港的不同地區由不同砌圖組成,每一塊砌圖也會有一份「分區計劃大綱圖」作規範。當該區用地被劃為「住宅甲類」,在該區內手持用地的持有者就必須參照該「發展參數」作規劃發展。當然這是初步規範,因為當一個土地持有人真的要起樓時,還要符合「地契」以及「屋宇署條例」的規定。


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中,每一類特定的土地用途,還會再細分「經常准許用途」以及「經城規會許可才能進行用途」兩類。也就是說,如果你持有的用地屬「住宅甲類」,只要在該地皮內作發展,而發展事項屬於「經常准許用途」所容許的,你便無須再得城規會批准;若跌入「經城規會許可才能進行用途」就要經過城規會審理,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能需向地政總署補地價。


這一份看似「至高無上」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規會制定,可能你會問,他們是否可以「任意妄為」。假如城規會想要提升一個地區的地積比率,由五倍大幅提升至十倍,是否可以不理一切就進行?  答案也不全然。因為在制定或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城規會委員會根據一份名為「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作參考而修訂。


該份由規劃署編寫的準則會列明,市區及新界地區的一些特定基本準則,城規會委員在決定是否接納相關修訂,多會按照「準則」要求來修訂;同時也會作一些地區咨詢。故每逢「分區計劃大綱圖」要作出修訂時,城規會也會向區議會及公眾作咨詢,並於考慮全盤意見才作出決定。如此看來,當大家以為「城規會」掌握殺生之權,實際也受到一些制約,只是制約力度是否充足而已。


因為,在現實世界,當城規會要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雖然委員會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但說明「參考」也就是「參考」而已,這一份不具備約束力的指引,對委員來說只有參考作用;再說,委員接收公眾咨詢意見,但是否全盤接納則是另一回事。因為說到底,更重要一點,我們會忽略的就是城規會的組成。


城規會是按《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所組成,涉六名官方及三十名非官方人士。非官方人士來自社會不同界別,以反映社會各界聲音;縱然如此,該三十名非官方人士全由特首委任。如此推論,究竟他們是否有足夠把關力度、以及能否徹底反映民意?
這點反倒值得深思。


因此,財爺說決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說穿了,就是要改變一些地區發展參數,例如進一步增加地區密度來增加供應量;又或者索性把「分區計劃大綱圖」作一些徹底及根本性的修改。在現行制度產生的城規會,相信順應政府意願通過的聲音料會較反對聲音為大。 



(文章內容純屬作家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頁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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