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很渴望上車,但筆者身邊也有不少朋友堅持租樓住。租樓的人,總會提出一點,就是現在樓價很高,樓市一定會跌;有人不想孭到一身樓債,租樓反而活得自在;也有人因負擔不起首期或供樓支出,決定租樓住。有人覺得,只要懂得把自己的儲蓄,透過其他投資工具來抵銷租金支出,租樓便沒有後顧之慮。
租樓與買樓,本身沒有對與錯,只因每人價值觀並不一樣。做業主有業主的煩惱,做租客一樣也有租客困擾。
筆者聽過一個個案,個案中的主角結婚五年搬了四次屋,只因每次生約期一到,業主都以雙位數幅度來加租,所以要年年搬屋。去到後期,他索性連自己搬屋時的紙箱也不拆掉,怕一年生約期過後又要被「迫遷」。我們《胡.說樓市》最近又收到一名谷友私訊,娓娓道來她朋友搵租盤故事,希望藉此聽一聽我們意見。而這個故事發展到最後,她朋友覺得不對路下,即使簽署臨時租約後也選擇取消交易。
事緣她朋友透過地產代理搵租盤,睇樓搵盤過程正常,看到一個頗合眼緣的單位後,便跟代理簽署臨時租約。當時地產代理出示了單位的查冊文件,發現跟租約上的名字並不相符,租約上寫上的卻是地產代理的名字。地產代理解釋,他本人已租下單位,所以單位租約是跟他簽署,沒有問題。
朋友沒有想太多,於是草草簽署了臨時租約,但其後代理才透露,兩份租約起租期是有落差的。代理跟朋友簽定的租約,會較代理跟業主定的租約遲起租,故整個租約期也會較代理跟業主簽定的租約遲完結,她朋友總覺得很奇怪,於是代她向我們查詢。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二房東的故事。
整件事重點在於,究竟業主是否知情,代理又有沒有披露自己跟業主簽定的租約條款及細節、朋友又是否在知情下才簽定臨時租約。我們曾向相關熟悉租務程序的人查詢,當代理跟朋友簽定的租約,較代理跟業主定的租約遲起租,也因此較代理跟業主簽定的租約遲完結,這一點已不符合條例。事關如果原業主真的選擇收回單位,那她朋友在收回單位後該如何自處?
其後,谷友朋友跟代理再交涉,代理表明跟業主熟稔,業主知情且同意如此分租,其後甚至表明願意更改租約日期,以挽留谷友朋友。她朋友表明不接受。代理再提出,如果不放心的話,倒不如直接跟業主簽署租約,就當作之前的文件不存在。但她朋友仍然不放心,終於提出取消協議。雖然最終成功取回訂金,卻要負責簽租約後至放棄成交期間的租金支出。
所以不要以為搵樓頭痛,實情租樓背後也有其辛酸史。只是很多時我們只關注大家上車置業困難,卻忽視了租客的煩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