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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遵從樓宇強檢 擬定額罰款六千

2024-12-14    東方日報
「嚴重僭建」倡罰款200萬 削檢控門檻 去年世紀黑雨踢爆紅山半島涉「大僭建」,本港舊樓失修日益嚴重亦引起各界關注。當年早在年前已表示要修例杜絕危樓,發展局昨日公布,將修訂《建築物條例》,透過引入定額罰款機制、增加新罪行、及加強懲處等3招(見表),望更有效檢控及執法。新例規定,業主若不遵從驗樓通知可定額罰款6,000元;不遵驗窗通知可罰3,000元,並提高檢控罰則4倍等。而威脅公眾安全的「嚴重僭建物」不遵清拆令可被罰款200萬元。局方強調,不再容許業主或建築專業人士以「不知情」為藉口逃避法律責任,但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而風險低的僭建物,則以「不擾民」方式處理。當局爭取修例在2026年上半年提交。 為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發展局在修例建議中提出多項罰則。又建議引入新罪行,逾期未驗樓或驗窗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毀,最高罰款30萬元及監禁一年。不合作業主若妨礙驗樓或拒絕分擔費用,亦會違法。 打擊不知情作藉口避責 至於去年紅山半島事件中的「嚴重僭建物」,例如僭建天台屋、地庫、搭建平台或後巷構築物等,發展局提出調高罰款由40萬元,加至200萬元,尤其非常嚴重的僭建物,特別是導致樓面面積顯著增加及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僭建物。局方指檢控時會請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僭建物的大小、物業的價值,並解釋過往法庭裁決被指罰則偏低,期望修訂條例後罰則倍增,能令法庭聽到社會意見,判刑時考慮調高罰款。 新修訂的法例會降低檢控門檻,屋宇署只要有合理懷疑僭建工程在圖則沒交或未獲批下進行,便可檢控業主或專業人士,毋須再證明相關人士是否「明知」工程未獲屋宇署批准。即使僭建物為上手業主所建,在修訂法例生效後,現任業主亦須負上責任。局方認為嚴重個案的罰則應較現行最高罰款(100萬元)為高,具體數字仍正收集意見。 低風險僭建或體恤處理 針對與市民日常生活相關而風險低的僭建物,發展局建議以體恤態度處理,例如將指定高度以下的可收合遮篷和晾衣架等列「指定豁免工程」種類,日後毋須再屋宇署審批;部分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符合指定尺寸的簷篷、冷氣機支架、圍封露台、招牌等,則可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單次或定期檢核(如5年一檢)下予以保留,並在法例生效頭3年設寬限期,期間不會執法,推動業主參與計劃。局方期望做法能「不擾民」,並協助集中資源針對嚴重僭建問題。 議員梁文廣認同修例建議,指定額罰款有助加快法團為大廈安排驗樓,毋須再走程序檢控相關人士,亦有助及早發現危樓。僭建物方面,他認為部分小型僭建物安全風險低,修例下能節省屋宇署人力資源,又能協助部分舊樓「被僭建」,即發展商銷售單位時已僭建的問題。 不過,他認為新法例要待2026年才提交立法會的進度太慢,認為期間可先「特事特辦」暫緩部分小型僭建物的執法行動。 另外,發展局又提出重啟新界村屋已建成僭建物的一次性申報計劃,已申報的僭建物不會即時取締,除非構成即時危險,回應村民及議員意見,但僭建物須定期檢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