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經濟日報
【本報訊】高院早前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屬違憲,與訟三方先後提出上訴,案件昨開審時,律政司指出,將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一同演繹,反映丁屋權益於回歸前後均受保障。
港府:回歸前後 保障丁屋權益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陳詞時指,本案爭議主要為在正確詮釋基本法40、120及122條的情況下,原居民在俗稱丁屋政策的小型屋宇政策下所享有的權利及利益,是否符合基本法40條的「合法傳統」定義,以及原居民在1898年前在土地方面的權益,而有關權益是否透過丁屋政策延續等。
余指出,透過將關於香港回歸前後土地契約的基本法120及122條,連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一同演繹,可見相關土地權益是獲延續至1997年6月30日回歸之後,亦受香港法律所保障。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擬定相關條文時,亦必然不認為相關保障只到回歸前便到期。
余又指,基本法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條文用上「傳統」字眼,反映重點應該是原居民一向對於申建丁屋的傳統,而非申請人一方的專家所指須研究大清律例。
余續指,基本法40條的存在,本來為保障某一類人士在族群中的權益,因此不可能同時保障某一類的權益,但又要確保不違反基本法25條列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區慶祥;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19;今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