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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囚兩個月准緩刑

【本報訊】一名居住於樂富邨的公屋居民,因隱瞞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遭房屋署檢控。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該名居民在二○一九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經調查後被揭發擁有一個位於薄扶林碧瑤灣的住宅物業,因此不符合租住公屋資格,並違反《房屋條例》,房屋署於是作出檢控。 政府發言人表示,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