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9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已獲批入伙紙的大埔嵐山第I期,日前公布銷售安排,要求準買家以簽署「無參觀同意書」換取抽籤資格,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監局)除了即晚發信要求發展商解釋外,更於極短時間內經傳媒譴責有關做法違規。
據悉,銷監局原給予四天時間讓發展商解釋,但期限未屆便即公開譴責,有業內人士認為,銷監局未了解清楚事件原因便作出譴責,做法對發展商或有欠公允。
是次爭議源於發展商長實,在周四(十七日)下午上載嵐山第I期的首份銷售安排至樓盤網頁,銷售文件中列明買家須簽署「無參觀同意書」,才可獲得抽籤資格。
銷監局於當晚八時發信予長實,要求於四天內就這做法作出解釋,但局方於不足一小時內,便同時向傳媒發出新聞稿,指賣方沒有打算盡任何努力,開放該批準買家擬購買的住宅物業或相若住宅物業供參觀,嚴重違背一手樓銷售新例精神,以及嚴重損害準買家的利益。
有業界人士認為,既然銷監局已給予長實四天時間解釋,便應先待對方回覆,了解賣方的原因是否合理,才決定應否予以譴責,但銷監局未待對方解釋理由,即晚就透過傳媒公開譴責,做法對長實是否公平值得商榷。因為,如長實可提出合理解釋,譴責應可避免。
長實亦即晚發出新聞稿解釋,指嵐山由第一期及第二期組成,兩期項目共用一個出入口,雖然第I期已完成,但第二期仍有建築工程進行,經常有大型工程車及泥頭車出入,為確保準買家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開放第一期住宅單位供準買家參觀並非合理切實可行,但已安排穿梭巴士接載準買家往來銷售處及樓盤地盤,讓準買家參觀項目環境。若準買家對有關做法仍不接受,並堅持要到現樓單位參觀,發展商表示,買家可選擇暫緩入市,放棄選購項目第I期的單位。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四十四條,若樓盤屬已落成的發展項目或期數,準買家可以參觀擬購買的現樓單位,但條例同時寫明,若安排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賣方可開放已落成發展項目中,任何相若住宅物業供準買家參觀。
若開放已落成發展項目中任何相若住宅物業,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只要準買家書面同意,賣方便毋須在銷售前,開放現樓單位或相若住宅物業供準買家參觀。而發展商要求準買家簽署「無參觀同意書」的做法,是依足該一手物業條例。
201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