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8
太陽報
嵐山第I期銷售安排列明,買家選購單位前必須簽訂「無參觀同意書」,長實回應,考慮到準買家等的人身安全,現階段開放單位供準買家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認為,有關安排嚴重違背條例規定賣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予某人士之前,必須開放該人士擬購買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的精神,並嚴重損害準買家的利益,該局已去信賣方要求解釋。
長實:考慮買家安全
長實回覆嵐山開放現樓參觀的查詢,表示嵐山由第一期及第二期組成,根據認可人士的證書及承建商的報告,第一期雖已取得佔用許可證,但正進行申請轉讓同意之相關工程,而第二期尚未取得佔用許可證,仍有建築工程進行。
鑑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共用一個出入口,目前地盤工程尚未完成,仍由承建商管控,而且經常有工程車及泥頭車出入,如讓準買家進入地盤,可能會危及其人身安全及牴觸現有工程地盤的安全操作法例與守則及相關之保險條款。
銷監局提醒嵐山第I期的準買家,不要輕率放棄參觀擬購買的住宅物業的權利。該局認為,上述安排,顯示賣方根本沒有打算盡任何努力,向任何擬購買首批單位的準買家開放參觀單位,否則不會一刀切要求所有登記人向賣方遞交已簽署的「無參觀同意書」,作為換取抽籤資格的條件。
根據條例,賣方違反條例中有關參觀已落成發展項目或期數中的物業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