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經濟日報
七旬夫婦為助長子供樓,賣掉與幼子同住物業,長子其後將物業轉贈前妻,後與前妻賣樓,將父母趕離物業兼吞賣樓所得。
夫婦早年向長子興訟,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長子需向父母賠償約110萬元。
原告夫婦萬集成及何麗利;被告萬宏坤及其前妻謝玉珍。判詞指,原告夫婦早年以幼子名義購入紅磡富恆閣單位供一家四口居住,長子則於2001年購入涉案的馬頭圍道寶怡大廈單位。後來長子向父母表示,因生意遇上問題而未能承擔供款,銀行即將收樓,故要求父母代為供樓。
長子離婚後賣樓 阻止不果
原告商討後,向長子表明若要協助他供樓,則需賣掉富恆閣單位,因此兩老需遷進寶怡單位與長子同住,而原告亦表明需擁有部分業權,當時長子作出承諾,亦不會在未得父母同意下賣樓,更稱「整個物業給你們都沒有問題」,原告隨後代為支付70期供款,直至長子叫停。
後來兩名被告於2010年結婚,長子於2011年將單位轉贈前妻作禮物,前妻自此自行承擔供款。至2011年,長子與前妻離婚,長子遂要求兩老遷離有關單位,更表示打算賣樓,兩老阻止不果,長子最終與前妻以388萬元售出單位,其中前妻獲分淨收益中的約193萬元,長子則獲分約48萬元。
法官分析指,認為夫婦二人的證供雖然不完美,但說法可信,因此認為長子的確曾承諾父母可擁有寶怡大廈單位的部分業權,但法官認為長子前妻最初的確不知情。法官指父母曾兩度失去居所,兩人均從事草根工作,直至退休時每人收入更不到1萬元,他們失去了儲蓄和退休基金,無疑利益受到損害。
歸還款項 與前妻共同承擔
法官續指,長子透過父母幫忙供款而得益,卻漠視父母的業權,獨吞賣樓所得,更曾向家事法庭訛稱他獨力承擔10年來的供款,法官認為他違反誠信,因此裁定他需按供款比例,向父母歸還約110萬元賣樓所得,有關款項由長子與前妻共同承擔。
法官:歐陽桂如;案件編號:HCA2147/15。
責任編輯:黃懌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