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城規會於二○一○年批核規劃署修訂的《堅尼地城及摩星嶺分區計畫大綱草圖》,將安利別墅、摩星嶺六號及海格樓地段用作發展低密度住宅、地段內的物業樓高不准超過三層;而怡林閣、恆琪園及摩星嶺道二A則獲放寬可建的高度及增加地積比率。安利別墅和摩星嶺道六號及十號的兩業主認為有關安排不公平,乃於一二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推翻城規會的決定。法官黃國瑛昨頒下判詞裁定兩名業主「英國聖公會香港維多利亞教區受託人」,及「摩星嶺道六號及十號業主立案法團」覆核勝訴,城規會施加限制的決定須撤銷,而城規會在重新考慮是否施加有關限制時,須考慮地產建設商會的陳詞與意見,以及須向兩名申請人支付利息。
黃官在判詞指,土地重建價值是業主的重要財產利益之一,受到《基本法》中的私人產權保障。城規會對上述摩星嶺地段施加建築物高度限制,對業主而言是極大的政策改變,他們的利益明顯受損,決策者須充分解釋制定決策的原因。
城規會雖然曾經就決定提供理據,但只是將規劃署建議書的內容搬字過紙,質疑城規會並無充分考慮地產建設商會等各方面的意見,做法並不合乎公共行政法的標準。
城規會代表曾反駁指,根據條文,城規會並沒有解釋理據及考慮各方意見的法定責任,加上意見眾多,無法逐一解釋。
惟法官認為,決策者作出決策時,有責任提供有說服力的理據,這是發展的大勢所趨,意見眾多並非不解釋理據的合理原因。
兩名申請人於一二年的入稟狀提到,城規會對安利別墅、摩星嶺六號及海格樓地段施加了建築物不能高於三層及地積比率是零點七五等的新限制,鄰近地段卻不受影響。此決定阻礙物業重建發展,並對受影響地段存有歧視成分。申請人曾聯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向城規會反映意見,但不獲接納。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七——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