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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港人買樓未豁免辣稅 女子覆核

2020-07-16    經濟日報
政府早年為優先照顧港人住屋需求而推出買家印花稅(BSD),有買家其後以信託形式代另1名香港永久居民購入住宅單位後,不獲豁免印花稅,買家日前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決定違反私人財產權利。 女申請人黃永華(譯音),於入稟狀報稱住址為油塘一公屋單位;答辯人印花稅署署長。入稟狀指,政府於2012年10月為遏止樓市過熱及優先保障本港永久性居民房屋需要,故推出樓價15%的印花稅。 申請人於2013年1月以約718萬元,以信託形式代買家黃先生,購入觀塘道55A號一個住宅物業,申請人其後向答辯人提交證明,指她僅以信託形式代為購入物業,物業的實益持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理應獲豁免印花稅。 惟答辯人最後認為申請人的情況並不符合豁免條件,因此向申請人徵收約107萬元印花稅。申請人曾提出上訴,惟高院上訴庭認為有關爭議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並暫緩申請人的上訴。 指政府沒表明 買家須是代表本人 申請人續指,政府的相關政策是為了優先保障本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要,但要達到上述目的,根本沒有需要讓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託人不獲豁免。加上政府於2012年的新聞稿中,亦沒有表明獲豁免的買家必須是代表其本人行事,反而答辯人向申請人徵稅,會剝奪真正買家置業的優先權利,違反《基本法》105條所保障的私人財產權利。 申請人因此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29CB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物業實益擁有人的權利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亦屬違憲。 入稟狀編號:HCAL1479/2020。 責任編輯:黃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