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城規會早年修訂《堅尼地城及摩星嶺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時,將兩地段的建築高度限於3層,兩地段業主提出司法覆核,昨獲判勝訴。高院指城規會未有全面考慮業主意見及解釋理據,有關決策發還再議。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摩星嶺2號安利別墅的業主香港維多利亞教區英語聖公會受託人團體成員,及摩星嶺6號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城規會。
官:城規應重新審視有關決策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曾於城規會相關會議上發表申述,指出城規會對相關地段施加高度限制的做法,對私人土地發展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亦無助長遠的城市規劃,城規會應認真重新審視有關決策。兩業主亦對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陳詞表示支持,惟有關申述及意見最終不獲城規會接納。
法官分析指,城規會今次修訂對規劃方針及地段的重建價值均造成重大轉變,因此城規會必須為有關轉變提供實質理據作支持。對於城規會一方於庭上解釋,《城市規劃條例》只要求城規會考慮申述,而毋須考慮就申述引伸出的意見,法官不認同有關說法,亦不認為申述與意見有重大分別。
法官指出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則行政機關一般需要為其決策提出理據,而申述和意見的數量之多,亦非城規會毋須考慮及提出拒絕理據的原因。法官認為兩業主的利益無可否認會受到城規會的決策所影響,因此城規會必須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城規會有考慮過業主的意見,但城規會於本案中未有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因此其決策亦屬不合理。
法官因此裁定兩業主一方勝訴,推翻城規會有關決策,並下令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申述及業主的意見,一同發還城規會再作考慮,城規會並需支付訟費。
法官:黄國瑛;案件編號:HCAL2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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