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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名義申公屋被拒 男同志:做法不公

【本報訊】男同性戀者與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遭房屋署以兩人關係不符夫妻定義拒絕,男同性戀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昨指以單身名義輪候公屋,需時較家庭長達12年,批評署方做法不公。 申請人Nick Infinger一方昨陳詞指,房屋署拒容許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是不合法且歧視同性戀者,使同性戀者無法於公屋內同居、需面對更多輪候時間,以及伴侶無法繼承公屋。 單身名義輪候 較家庭長12年 申請人一方又指,根據現有數據,單身人士輪候公屋時間長達17年,但家庭輪候時間僅5年,兩者有12年的差別,申請人就需於12年間支付額外金錢於私人市場租住房屋。 房屋署則回應指,公共房屋是本港極之重要的資源,公屋分配的政策亦是一個社會經濟議題。署方續指,同性戀者現時並非不能申請公屋,申請人只是質疑家庭政策中,針對配偶關係的條文。 法官一度質疑,同性戀者即使輪候17年獲發公屋單位,但他仍然不能與伴侶同住,似乎現時並無其他替代方案可協助同性戀者。署方回應表示認同,但他們輪候公屋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削。 對於法官質疑,家庭政策如何有助鼓勵異性戀者結婚及組織家庭,署方回應指一般人的結婚決定都受居住問題影響,若署方接受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即所有家庭的輪候時間必然變長,使異性戀者對組織家庭卻步。 法官:周家明;案件編號:HCAL2647/18;今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