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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8, 2026 星期三 微雨 26° 86%

政府收地 宜釐清公共用途定義

泓亮諮詢及評估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張翹楚認為,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宜向市民解說公共用途的定義,免引起爭拗。 反修例社會運動令政府民望跌至低點,近日有消息傳出政府擬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由發展商持有的農地建公營房屋,以打房屋牌提升民望。 張翹楚指,根據條例,政府可以4個原因引用條例收回土地,包括衞生欠佳物業、有建築物嚴重阻礙通風、作軍事用途;另外,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可以公共用途為由收回土地。 7成公營3成私營 做法更佳 張氏認為,最重要是釐清何謂公共用途,假如政府收回土地是建公營房屋,雖然符合公共用途要求,但亦要小心提防引起其他問題,如果只建公屋,可能會引起社區就業不足,標籤化問題,如當年天水圍被標籤成悲情城市。相反,如果收回發展商土地,而重新推出市場招標拍賣建成私人住宅亦不妥,只會引起發展商很大反彈。 他認為較理想的做法是作混合發展,按一定比例撥部分用地作公營房屋,部分作私人住宅,例如7成為公,3成為私屬較合適比例,社區亦能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