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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管效力成疑 增供應 解住屋問題

2014-07-08    經濟日報
撰文:唐榮 欄名:專家樓論 除樓價遠超市民供樓負擔外,本港住宅租金亦高昂,不少市民要屈居於面積窄小的劏房內。有團體要求政府實施租務管制,減輕租樓負擔,但措施效力成疑,始終不及增加供應治本。 先管租住權 再限制租金 一般而言,租務管制大致可分為租金管制及租住權管制2種,前者主要對租金水平的管制及對租金加幅的管制;後者則限制業主除了在某一些特定租約條款外,例如租客欠交租金、租客違反租約或業主收回單位自住等,否則不能遷走租客。 租住權管制通常被視為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在缺乏租住權管制的基礎之下,業主將可藉着不同的理由迫遷,然後再跟原有的租客訂立新租約,以逃避租金管制。 不過,以甚麼作為租住權管的準則,才能保障租客權益呢?租住權管制又會否被租霸濫用而損害業主利益呢? 上述問題都是租務管制實施之前,政府需要小心考慮,避免政策出現灰色地帶,而達不到社會預期的效果,又或者因此破壞了本港自由經濟的體制。 管制令市場 放租單位降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2014年第一季共有32.7萬個獨租租戶,佔整體居住於私人永久房屋住戶數目約25%,反映本港出租單位大部分由個別物業擁有人擁有,租務市場不存在被個別人士壟斷的情況,所以政府是否有需要插手干擾仍然值得商榷,且一旦經濟出現逆轉,樓價及租金大幅下滑,政府屆時是否又要再出手作出干擾呢? 事實上,實施租務管制後,業主會否甘願減租亦是未知之數,尤其是目前按揭利率低企,業主持貨能力相當之強,與其賺取低於成本的租金收入,倒不如將單位空置作第二居所。 根據美國麻省劍橋研究顯示,在實施租務管制期間,約有10%受租金管制規管的樓宇被轉作非出租單位,導致由租客居住的私人住宅比例由1970年約75%,下降至1980年約66%。 而一項在2007年針對麻省波士頓撤銷租務管制的研究亦顯示,在撤銷管制之後,私人住宅單位可供出租的機會率則上升了6個百分點。 業主另收費 彌補租損失 另外,由於政府實施了租金管制,收窄了單位租金的加幅,所以業主首年簽訂的租金,會以政府所准許的上限為基礎,又或者會向租客收取租金以外的收費,例如比市價高的管理費、煤氣費、水費、冷氣費及電費等,以彌補日後租金收入的損失。 其實本港目前的房屋問題,主要是房屋供應供不應求,包括公營及私營房屋,以致樓價及租金高企不下。 故此,只要政府每年能夠興建足夠的公屋,以縮短公屋輪候冊的上樓時間,便可以大大改善低下階層的居住環境。 至於私人住宅樓價及租金方面,若果政府能夠確保每年有足夠的私人房屋落成,再持續增加居屋供應,亦將能夠紓緩樓價及租金的上升壓力。雖然覓地及建屋需時,但增加房屋供應的政策更能對症下藥,而且亦減低對樓市產生的副作用,對租客及業主都較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