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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生圍項目 城規上委會無權覆核

2014-01-17    經濟日報
【本報訊】由恒地(00012)及傅老榕家族發展的元朗南生圍項目,向城規會提交規劃修訂方案要求覆核被拒,向城規會上訴委員會上訴得直,城規會提出司法覆核指委員會無權作覆核決定獲勝。 申請人為城規會,答辯人為城規會上訴委員會。城規會指上訴委員會錯誤詮釋《城巿規劃條例》第16及17條,城規會覆核的權力只適用於發展商申請規劃許可被拒,或用於被加入附帶條件時,惟是次城規會的決定涉及發展商有否履行附帶條件,因此覆核機制不適用。 城規會覆核勝訴 法官昨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城規會並非基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作出否決的決定,故此城規會無權依據第17條要求覆核,上訴委員會亦無司法管轄權作出覆核決定,裁定上訴委員會法律上犯錯,城規會司法覆核勝訴,撤銷上訴委員會決定。 事源發展商於92年申請發展南生圍,項目包括18個洞的高爾夫球場及2,550個住宅單位,同年城規會否決申請。發展商最終於96年上訴至樞密院獲勝,並多次申請延期規劃。 發展商於10年9月提交修訂方案,包括將住宅項目遠離高爾夫球場,球場由18洞減至9洞,以及北面增加33公頃濕地面積等。 城規會認為,修訂方案比原先批准的方案改變太大拒絕接納。發展商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7條要求覆核被拒,遂向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城規會應就否決的決定作出覆核,城規會遂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林雲浩;案件編號:HCAL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