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經濟日報
透過「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新增樓面不少於7成須作公營房屋,意味放寬密度後的額外新增樓面愈多的同時,用作公營發展樓面面積也愈多,可提供更多公營單位供應。
政府擬定的「土地共享先導計劃」,要求地皮新增的總樓面,當中不少於7成須分拆撥作公營房屋或港人首置上車盤,餘下部分可作私人住宅發展。
倘樓面增 撥作公營屋樓面愈多
假設發展商持有一幅佔地2公頃(約21.53萬平方呎)地皮,現時容許地積比為0.5倍,發展商原先全數發展為私宅,可建樓面為10.76萬平方呎,若每伙面積500平方呎推算(下同),只可建215個私人單位。
但當參與計劃、獲放寬以3倍地積比發展後,地皮總發展樓面可增至64.59萬平方呎,其中有53.83萬平方呎屬額外新增樓面,故須撥出7成、即37.68萬平方呎作公營房屋發展,可提供754個公營單位,將佔總樓面約58%。
而私人發展部分,則可加入餘下3成的16.15萬平方呎額外樓面,共有26.91萬平方呎發展私樓,實際佔地皮總樓面的42%,預計可建約538伙,較未參與計劃前,可多增323伙。
另一個例子是,發展商現手持一幅未有發展潛力的農地,面積為2公頃,如將該地申請土地共享計劃,獲批以3倍地積比率發展住宅,換句話地皮可發展樓面將有64.59萬平方呎,當中的7成樓面要交予政府興建公營房屋,涉及45.21萬平方呎或904個單位,而餘下19.38萬平方呎(3成樓面)可予發展商完成補地價後建屋。
簡單而言,若用地原先已獲批發展,可透過計劃放寬地積比,增加私人發展樓面和伙數之餘,部分可予政府興建公營屋;惟擬建密度倍數愈高,新增樓面增多,要撥作公營房屋的樓面也要愈多,令私人受惠程度相對減少,吸引力亦會降低。
作者:鍾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