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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滙涉違一手例 新地認罪罰5萬

2019-08-14    經濟日報
新地(00016)今年3月推出位於大埔白石角雲滙時,涉未有於成交紀錄冊中列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的詳細條款,而被票控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款》,發展商瑞域有限公司昨承認控罪,被罰款5萬元。 涉案被告發展商瑞域有限公司上月被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票控,指被告作為新界白石角(東部)科進路12號雲滙發展項目第1期的賣方,於今年3月28日,沒有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下稱《條例》)第58(1)條備存的成交紀錄冊,列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的條款。 案件昨再提訊時,被告公司代表承認控罪。案情指,被告是雲滙發展項目第一期的賣方,《條例》適用於涉案共804個雲滙單位,被告因此有責任按照《條例》規定,在成交紀錄冊中列出支付條款,包括售價的任何折扣及連帶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辯方求情:招標慣例毋須列明 涉案發展項目是根據招標文件所出售,根據招標文件,買方如選擇靈活付款計劃,即可享有「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即在不同限期前付清樓價,可享相等於樓價3%或6%的現金回贈。 但當局發現在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中,被告有部分項目清楚列明確實的回贈百分比或金額,例如「3%現金回贈」及「新地會會員現金回贈」等,惟關於「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一部分,卻遺漏了該項回贈的百分比或金額,因而違反了《條例》要求。 被告公司代表昨承認控罪,辯方昨求情時指,自《條例》於2013年實施以來,市場慣例在以招標方式銷售的情況下,毋須在成交紀錄冊中列明「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的百分比,直至今年4月,當局才首次講解相關要求,反映當局亦知悉市場對該條文存有誤解。裁判官決定判以被告罰款5萬元,罰款需於7天內繳清。 主任裁判官:錢禮;傳票編號:KTS93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