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推出一手樓空置稅,據指,政府已經大致完成草擬法案,準備下月提交立法會討論。近月有部分發展商採用內部轉讓形式,將現樓新盤單位轉售予旗下不同的聯繫公司,俗稱「左手交右手」。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訂明在3種情況下,即使住宅物業曾訂立了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及曾作出轉讓,有關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或轉讓會在條例下被視為不予理會的合約或轉讓,其中一種情況是有聯繫公司之間(包括其控權公司)(associate corporations)訂立的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或轉讓。
簡單而言,發展商將單位轉售予聯繫公司,並不被視為真正易手成交。
同時,政府早年公布買家印花稅(BSD)時,指明發展商於將單位轉予子公司,於轉讓日期計起兩年內將子公司股權轉予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有關物業轉讓則不獲豁免印花稅,若該公司三年內出售物業,仍須繳交額外印花稅(S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