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已故前上市公司晉利地產金融創始人李維鼎,二○○三年出資協助二房孻子將公司私有化,孻子雖有份參與家族生意,但遺囑寫明不會因此優待他,遺產將會平均分配予兩房十名子女。
豈料孻子在日本家事法庭聲稱自己是晉利地產唯一繼承人,獨自掌控晉利所有股權。長房次女日前以遺產執行人身分,入稟追討其在遺產中原本應得的部分,包括晉利部分股權以及一切以公司投資所得利潤,以及要求法庭頒令孻弟是以信託方式代她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及需交代所持有遺產和得益帳目等。
原告叢李秀華,為李維鼎的長房次女;首被告二房孻子李德義,以及次被告、李德義獨資擁有的公司「Smart Extra Holdings Limited」。入稟狀指,晉利地產在香港和關島擁有最少共四十五項物業,當中五棟為整楝大廈,包括灣仔捷利中心一、二期,油麻地彌敦道的晉利商業大廈、觀塘駿業里世貿大樓等。李維鼎生前亦在日本透過名下公司間接擁有九項物業。
入稟狀透露,晉利地產原名牛津製衣廠,一九七三年易名上市後李維鼎持有逾七成股權。李在二○○○年曾向第三方承諾,過身後其子女將會成為遺產受益人,但沒有透露分配比重,當時李被揭發已持有晉利地產約九成股權。
豈料李暗中去信通知好友,一早已建立一個秘密信託,過身後會將信託內的遺產平均予兩房十名子女。二○○二年,李維鼎又在信中補充,李德義雖會參與家族生意,但他並不會因此較其餘兄弟姊妹得到優待。再者,其餘家族成員均有參與家族生意事務。
入稟狀續指,二○○三年李將晉利地產私有化,李先將其約九成股權轉售予孻子,其後次被告收購餘下的一成街外股權,完成私有化後重整股權,李德義擁有一份股份,其餘由次被告持有。而當時一切資金全是由李維鼎支付。
○九年三月李維鼎逝世後,兩房在日本開會商議財產分配,當時首被告並沒有提及自己將會獨資繼承晉利地產,在第二次會議中,首被告故意不通知大房一家出席,又聲稱自己是「晉利」的唯一繼承人,首被告為安撫其他家族成員,曾揚言會建立一份家族信託,但後來並沒有付諸實行。
首兩被告又因為是原告人公司的大股東,遂擅自將原告人公司資金注資入首被告的私人公司。入稟狀又指,李維鼎生前曾以晉利地產作多項投資,所有資產現全數遭被告獨佔。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三三○——二○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