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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閣董事:付訂後改買家 做法普遍

2019-05-22    經濟日報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案昨續審。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供稱陳是熟客,由她介紹的客人可享佣金折扣,而支付訂金後更改買家的做法普遍。 首被告馮永業(55歲)一方昨盤問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時,先後出示另兩份由利嘉閣發出的物業臨時買賣合約,而經手的物業代理亦是處理本案交易的吳鳳萍。上述兩份合約均顯示,次被告陳婉玉(62歲)曾先後以本人或公司名義購入物業,其中次被告在2004年7月代表公司購買羅便臣道另一單位時,佣金由6.1萬元減至3.8萬元,文件上寫明「買家是熟客介紹,故減佣促成」。 而另一交易則是在2004年9月,次被告以本人名義購入半山寶雲道一個單位時,合約附有一份文件,列明簽訂合約後,買家或轉為以有限公司名義購入單位,何指出上述做法普遍,並同意在是次交易中,買家亦享有約半價的佣金折扣。 確認馮永業 亦享佣金折扣 至於涉案的雍景臺單位交易,辯方指出買家簽署的位置有刪改,最終買家是首被告,何指出可能是後來轉為另一買家,而今次更改買家卻沒有附上額外文件,只是不同需要,何又確認首被告於交易中亦享有佣金折扣,因為代理未能成功爭取業主減價,以及買家是熟客。 於涉案雍景臺單位交易中代表首被告的律師哈永豪則供稱,他未有留意臨時買賣合約上的買家簽名曾被刪改,因為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都可以改名,因此不太留意。 哈又表示,他與次被告相識是由於他是次被告前夫的表弟,而次被告以前沒買賣樓宇作投資。哈又在次被告一方盤問時供稱,他知道次被告與前夫結婚後是一名家庭主婦,忠於家庭和丈夫,而次被告與前夫的婚姻問題包括前夫有外遇,但他不知道有家暴問題。 哈又同意次被告在2002至2003年期間與前夫出現婚姻問題,而女兒又出國讀書,因此她當時感到很不開心。 法官:游德康;案件編號:DCCC761/18;明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