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3
經濟日報
【本報訊】政府豁免住宅連車位免交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DSD),早前有議員關注如公契上容許車位可泊1個車輛以上,會否不符豁免規定。
政府回應指,類似的個案不常見,亦無意就此給予豁免。
條文界定 供泊車1輛
政府早前公布,容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住宅連車位交易時,若並未持有任何住宅或車位,可獲豁免該新購入的住宅及車位,毋須繳交雙倍印花稅,但規定以一個車位為限,而有關條文亦會將車位界定為「擬用作停泊1輛汽車的泊車位」。 不過,早前草案委員會成員涂謹申質疑,市場上有車位雖然在建築圖則上規定只能泊1輛汽車,但在大廈公契上,並無規定限制所能夠泊的車輛數目,要求政府澄清有關個案能否獲豁免。
負責草案的財經及庫務局近日回覆指,將車位界定為「擬用作停泊1輛汽車的泊車位」,與現行的法例和土地契約中定義一致;而稅務局在處理豁免時,是考慮有關車位的批准用途,如買賣協議及夾附的相關文件,能清楚顯示該車位擬用作停泊一輛汽車的,才可獲豁免。
據政府了解,大廈公契一般訂明每個車位是作停泊一輛汽車之用,在公契內清楚訂明可供2輛汽車同時停泊之用的情況並不普遍。倘若大廈公契中確切訂明車位是擬作同時停泊多於一輛汽車,稅務局不會為該車位提供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