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指出涉案的羅便臣道雍景臺單位原屬陳婉玉購入,惟5天後,買方名字被塗改為馮永業的名字,但51萬元訂金則由陳支付,控方直指該款項為「甜頭」,陳藉此確保馮以公職身份傾向優待。
指陳藉建關係 確保獲優待
控方昨於開案陳詞中指,次被告陳婉玉於2004年9月23日代表她全資擁有的公司購買涉案的雍景臺單位,但後來明顯首被告亦對上述單位感興趣,並於5天後簽訂協議購入該單位。
控方指兩被告於5天內明顯曾作某些商討,以致單位買家由次被告改為首被告,控方指臨時買賣合約上的買方簽署顯示是首被告,但明顯可見簽署位置曾塗改,同日,次被告以其個人帳戶開出金額為51萬元的支票以支付訂金,並委託其律師處理單位買賣事宜。
控方又指當首被告購入物業時,正是他批准港聯航空申請經營香港往返廣州及深圳航班分配的同時,但他將與次被告的來往蓄意隱瞞。控方指該案所指的甜頭並非指明特定交易或優待行為,而是次被告對首被告的善意餽贈,以建立良好關係及確保首被告對她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