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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發牌制度 冀最快年底實施

2019-05-21    經濟日報
【本報訊】物業管理監管局正草擬物管發牌的附屬法例,計劃立法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期望最快今年底至明年初正式實施發牌制度,並設有3年過渡期。 3年過渡期 訂明7類物管服務 根據物管局透露,該《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內容包括訂明7類屬物管行業的服務,例如(一)一般管理服務、(二)物業環境管理、(三)物業維修及保養、(四)物業財務及資產管理、(五)物業設施管理、(六)人員人力資源管理及(七)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 提供多於1項上述訂明服務的物管公司則需要領牌。發牌要求包括至少一個持有「物業管理人(1級)」(經理牌)作為負責人,亦是至少再聘用一名「物業管理人(2級)」(主任牌)。若果屬管理逾1,500至3,000伙的公司,則至少要有1名持經理牌、2名持主任牌的員工。管理超過3,000伙單位的公司則按比例,要求聘請更多持牌員工。 對於外界擔心發牌制下會導致屋苑管理費大增,物管局主席謝偉銓指,初步擬定牌費,其中經理級牌費每年1,200元,而主任級則是400元,物管公司則是6,000元,若果以1,500伙的屋苑計算,每年牌費不過7,600元,對於每個月管理費的影響不會多於1元。 同時,就着未有聘請管理公司的業主立案法團,只要其管理的單位少於1,500伙,以及涉及的管理範圍不多於上述1項訂明服務,則屬於「自理」範圍,毋須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