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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服務擬發牌制 草案七月前提立會

2019-05-21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物業管理公司毋須領牌的年代或許將要結束,物業管理監管局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的附屬法例,為物管公司和管理人員制訂發牌制度,牌照費用分別為六千元及四百或一千二百元。該局主席謝偉銓表示,計畫於立法會本年度七月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提供三年過渡期,及後無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可被起訴,最高刑罰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政府早前公布《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諮詢文件,提出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建議,並於今年初完成諮詢。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昨日公布,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的附屬法例,重點將細分為物管公司和管理人員兩類牌照制度。   就現時建議,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多於一項指定物業管理服務,便須申領牌照,建議每年公司牌照費用為六千元,有關公司至少須聘用一名持有物業管理人(第一級)牌照人士,作為物管服務的負責人,並要按照公司管理的單位數量,聘用相應比例的持牌物業管理人。   於物管公司擔任管理角色的物業管理人,亦需因應其職級申領牌照。當中申請可擔任公司負責人的物業管理人(第一級)牌照,即經理級人員,申請人必須持有學位學歷,並累積指定的物管經驗,每年費用一千二百元。其次為管理人(第二級)牌照,即主任級人員,須持有不低於副學士學歷,每年費用四百元。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由於部分物業管理從業員,為「紅褲子」出身,有豐富經驗,但略欠學歷,可申請臨時牌照,於三年內完成指定課程後就可正式發牌。就部分團體擔心發牌制度致管理費上升,謝偉銓指,相信就建議制度,對管理費的影響十分輕微,若一個擁一千五百個單位的屋苑,料每戶每月僅須為此多付少於一元的管理費。   謝偉銓稱,計畫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他指,由實施發牌制度當日起計算,將提供三年過渡期,及後無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可被起訴,最高刑罰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他指,現時部分屋苑,由業主自設組織作物業管理,若管理單位少於一千五百伙,就不用申領牌照,但若涉及多於一千五百伙,又提供多於一個指定類別的物管服務,便要領牌。他指,日後若接到相關投訴,物管局將會舉行聆訊,查證屬實可發警告信,嚴重甚至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