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有「AO金童」之稱的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於○四年出任該局航空組負責所有與航空有關事務期間,涉嫌收取賭王姨仔陳婉玉五十一萬元賄款,作為購買西半山羅便臣道雍景臺一豪宅單位的臨時訂金,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馮永業收取五十一萬「甜頭」後,便利用職權,不但批准由陳婉玉出任股東兼董事的港聯航空經營香港至廣州及深圳航班服務的申請,更協助陳所控制的三家公司獲航權分配等,當中涉及八項申請明顯存在利益衝突。
廉署於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將兩被告拘捕,馮永業在警誡會面對於購入雍景臺的細節表明「已不記得」,物業用作投資非自住,馮指自己與陳屬私人關係,與公務無關,在處理公務絕無偏袒。廉署其後在陳婉玉的辦公室檢獲一本是陳字迹的記事簿,內寫有「現已羅致一位過去在政府經濟局及民航局做到很高級的人來幫手」。控方指陳婉玉提及羅致的高官正是馮永業。
控方資深大律師黃美琪開案陳詞稱,馮永業於八五年八月加入政府,於○三年四月至○六年七月期間,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肩負公眾信任的高級職位。馮永業的身分會參與政府的重要及敏感決策,並負責所有與航空有關的事務,包括處理航空服務談判,指定航權,分配航權,以及發展航空基建設施,包括直升機場擴建計畫等。馮於九八年底結婚,妻子為現任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的程淑儀。
控方指,馮永業約於○三年因公務首次與陳婉玉碰面,之後二人在社交場合亦有見面。案中涉及羅便臣道七十號雍景臺一座十六樓D室的住宅物業,於○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陳代表名下的志俊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地產代理協議,表明有意購入,並委任利嘉閣的女地產經紀處理,同時馮永業亦對該單位感興趣,同時正洽購有關物業。陳表明有意購置雍景臺單位的五天後,馮亦與利嘉閣簽署了一份「睇樓書」。
五天後,陳代表馮簽訂了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一千零二十萬元購買雍景臺單位,在該合約的首頁,原本填上的買方名稱被塗去,並重新寫上馮永業的名字,陳隨後以名下的滙豐銀行個人支票,支付五十一萬元臨時訂金,陳就該物業交易聯絡律師哈永豪,表明買家為她的朋友。同年十月十二日馮簽立一份提名契,提名妻子程淑儀作為該份正式買賣合約及之後的轉讓契的買家,直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有關轉讓契落實,交易完成,馮氏夫婦獲銀行批出六百一十四萬元的按揭貸款。
控方指,○四年十二月九日,當馮與妻子正進行購買雍景臺單位交易程序時,馮以經濟局副秘書長的身分,批准港聯航空經營香港至廣州及深圳航班服務的申請。而在臨時買賣合約階段,馮正在考慮港聯航空就指定及分配香港至內地多個城市的航權所提出的申請時,他接受了陳提供的五十一萬元款項。
控方指馮永業身為高級公職人員,必須要有誠信,及高度奉公與廉潔,而他自八五年已入職政府,任公職人員逾廿年,無理由不熟悉公務員守則,惟馮接受陳提供的「甜頭」,作為他在處理陳婉玉控制的三家公司提出八項申請時涉及瀆職。
馮永業在作出對陳擁有權益的三家公司有利害關係的敏感決定時,並未向他在經濟局的同事透露他正與陳就雍景臺單位進行磋商,及接受陳的金錢利益。控方認為馮蓄意隱瞞雙方的關係實屬不當,更對他作為公職人員的職責有所牴觸,其忠誠已「陷入分裂」,而且不止一次,馮在○四年至○六年七月近三年時間內,多次作出濫用其公職身分的決定,已構成嚴重的行為失當。
現年五十五歲的馮永業,被控身為公職人員收受陳婉玉提供的五十一萬元,作為傾向優待陳婉玉所控制的三家公司,即港聯直升機,港聯航空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六十二歲的陳婉玉則以上述相同理由,向馮永業提供五十一萬元賄款。馮永業另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即於○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六年七月九日期間,於履行公職過程中向政府隱瞞或沒有向政府申報或披露該筆款項。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六一—二○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