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2
明報
【明報專訊】根據法律程序,遇上「租霸」的業主可透過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收樓,當審裁處向租客發出通知書後,租客須14日內提出反對,否則業主可申請收樓令。當收樓令批出後,業主須連續3天在單位外貼上通知信,其間租客有一個月通融期,只需交回欠租,業主便要收回通知信。
但租客在通融期過後仍未交回欠租,業主可申請收樓傳票,由執達吏陪同下勸籲租客遷出及交回欠租。兩周後,業主與執達吏再登訪確定租客是否已遷出,如仍未遷出,業主便可申請封樓票,業主在執達吏及警衛陪同下封屋,如租客反抗可報警求助。
封屋期間,業主可要求執達吏凍結屋內所有資產作拍賣取回租金,或彼此議定日期取回財物。此外,業主亦可在封樓時要求租客搬走其個人物品,日後再追討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