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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賣樓賺70萬業主 被追印花稅561萬

2019-02-15    經濟日報
【本報訊】印花稅署本周初入稟向業主追討印花稅後,昨再入稟高院指兩名以340萬元買入何文田華欣閣單位的買家欠付51萬元買家印花稅6年,連同欠稅及10倍罰款,向買家追討共561萬元。 原告律政司,兩名答辯人為徐若婷及徐秋虹。入稟狀指,兩名答辯人於2013年1月17日簽訂買賣合約,以340萬元買入何文田太平道5號華欣閣一個單位。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兩人於2017年5月將單位易手,並成功以410萬元賣出,即從中獲利70萬元。而據銀行估價資料顯示,該單位實用面積為298呎,樓齡39年,現時估價約506萬元。 以340萬購入何文田單位 入稟狀續指,根據《印花稅條例》,就任何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交易的住宅物業,買家均需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除非買家《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法定聲明,宣稱他是香港永久居民,及在買入該物業時是代表其本人行事。 但兩名答辯人從未作出上述法定聲明,亦從未申請豁免印花稅,因此兩人需付51萬元印花稅,惟署方先後於2017年2月、去年11月及12月3次向兩名答辯人追討有關款項不果,兩名答辯人亦沒有申請豁免,署方因此假定兩人不符合申請豁免的資格,遂入稟向兩名答辯人追討除51萬元印花稅外,另加10倍的罰款,共涉561萬元。 本周初一名北角健威花園買家被入稟追討印花稅,該買家6年前以436萬元購入單位後,未按要求作出法定聲明及繳付買家印花稅,遭追討65.4萬元欠款及10倍罰款654萬元,共涉719.4萬元。 世紀21集團營業董事虞立燊表示,當地產代理接觸買家,必定透過傾談了解買家置業狀況,如買家擁有第二層物業,會提醒客人繳交15%印花稅,如客人首次置業,地產代理會安排買家簽約前到律師樓宣誓,證明自己未持有其他物業,地產代理亦會向客人說明宣誓用意。他估計若有買家沒作出豁免聲明,或是沒有經地產代理買賣物業,因而忽略了。 入稟狀編號:HCA2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