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3
經濟日報
政府推出措施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物業買家徵收買家印花稅(BSD),6年前以436萬購入北角健威花園的女買家一直未付印花稅,遭政府入稟追印花稅連10倍罰款共涉719萬元,為樓價1.65倍。
原告律政司代表印花稅署署長,答辯人為王浠萓(原名王家欣)。據公司註冊處資料,答辯人為亞洲家庭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及卓萃醫務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據入稟狀答辯人另申報兩個住址位於跑馬地樂陶苑及半山羅便臣道景雅花園。
入稟狀指,答辯人於2013年1月17日以436萬買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單位,根據《印花稅條例》,於2012年10月27日買家印花稅政策實施後當日或以後購入的住宅,均須支付15%買家印花稅(BSD),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獲豁免,並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法定聲明。根據《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可徵收印花稅文書加蓋印花的期限,自《修訂條例》於2014年2月28日憲報刊登翌日起計的30天為限期。
欠稅連罰款 當年樓價1.65倍
入稟狀指,答辯人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於2014年3月底前的法定期限繳付15%買家印花稅。原告指於2013年1月30日已發出有關文書,惟答辯人並沒有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作任何法定聲明。根據其購入樓價計算,答辯人須支付65.4萬元買家印花稅。原告指於2017年2月、去年11月及12月均向答辯人追討,惟答辯人沒支付買家印花稅,或就其申請豁免作法定聲明。
根據條例,若於期限後不遲逾1個月加蓋印花,罰款為印花稅款額2倍,若期限後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罰款為印花稅款額4倍,其他情形下罰款為印花稅款額10倍。入稟狀指,基於答辯人未能於法定限期前繳付買家印花稅,故入稟追討稅款65.4萬及10倍罰款654萬,即共涉719.4萬元,總額為當時樓價1.65倍。
資料顯示,近期北角健威花園F座的成交,與涉案單位面積相若的成交價為760萬至790萬。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買家或因財政困難或交易突然中止等而未能付印花稅。據其了解,印花稅署會先跟買家協商償還方案,但未聽聞有人因拖欠印花稅而被訴諸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