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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等38年未重建丁屋 沙螺洞村民告發展商

2018-09-2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大埔沙螺洞發展與保育問題持續多年。發展商於七十年代末與沙螺洞村代表等人達成協議,同意為村民覓地興建一百六十幢村屋,以換取大片土地興建高爾夫球場。惟發展商多年來未有履行承諾,更於去年六月接受政府的換地方案,以沙螺洞二十五公頃私人土地,換取在船灣興建高爾夫球場。村民苦等逾三十八年,但村屋重建遙遙無期。有原居民後代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發展商履行協議。 根據入稟狀,被告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啟順有限公司,於七九年分別與沙螺洞李屋村和張屋村的村代表達成協議,同意以每戶十五萬元的代價收購多幅舊村屋地,同時為每戶村民重建三層高、每層七百呎的村屋。雙方於翌年達成補充協議,將每戶賠償金額提高至二十萬元。 原告人李伯恩的亡父李志應,生前是沙螺洞李屋村的原居民,他在沙螺洞十一幅土地上擁有一半地權,並於八二年以四十萬元將地權及地皮上五幢丁屋的一半業權抵押予被告。當被告履行建屋承諾後,原告亡父需償還四十萬元「建築費」。原告亡父又於八九年與被告達成協議,前者將其中一幅土地上的丁屋交吉後可獲十萬元,後者亦會於高爾夫球場計畫獲批後再支付前者十萬元。 根據村代表與被告於九〇年達成的協議,被告當時已向政府申請將沙螺洞重新發展成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康樂設施,又會在申請獲批後一個月內,為沙螺洞兩村村民重建一百六十幢丁屋連花園及車位,並在必要時重置祠堂及小學,而興建道路、開挖山坡、鋪設電線等開支一律由被告承擔。 惟政府於〇四年宣布沙螺洞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並於去年六月以長遠保護沙螺洞生態為由,向囤積近六十公頃沙螺洞地皮的被告提出交換其名下的二十五公頃私人土地,被告則可獲船灣已修復堆填區近五十公頃土地興建高爾夫球場,惟協議對重建丁屋的承諾隻字不提。另外,大埔地政處分區主任亦於〇五年確認,地政處自九六年以來已不曾聽聞有關被告發展沙螺洞計畫的消息。 原告認為被告無盡最大努力履行協議,讓受影響村民可按照九〇年的協議獲重置居所。原告因而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履行承諾,為原告興建兩幢丁屋;若法庭認為被告已無力履行協議,則被告須歸還上述地權和丁屋業權予原告。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二二〇——二〇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