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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御用大狀陳辭 稱「合法」一詞應解作認可

2018-12-07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丁權覆核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坦言,《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利根深柢固,法庭也不能單憑歧視女性權利,裁定丁屋政策違憲。鄉議局一方亦指,第四十條目的在於保障新界人的合法傳統權益不受法律挑戰。法庭若批准今次覆核,將令條文失去意義。審訊今續。     余若海強調,政府對批出「免費建屋牌照」有酌情權,即使政府劃出土地作丁屋發展,也不代表土地已被預留興建丁屋,最終仍要視乎實際土地供應。他又質疑郭卓堅逾時入稟,即使他只尋求推翻港府於回歸後延續政策的決定,其覆核申請也遲了近二十年,對逾八千五百名正申請丁屋牌照的原居民不公。   法官周家明質疑,丁屋政策影響全港居民,若法庭單憑郭卓堅申請逾時而駁回其申請,是否無其他人可覆核丁屋政策?余若海重申,政府認同本案有重要性,但以郭而言,他早應向法院提出覆核,這並不表示政府會阻撓一切覆核挑戰。   周官又謂,中央政府於香港回歸前,已向聯合國表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將繼續有效,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利卻不獲豁免。余若海回應指,《基本法》第四十條特別指明保障社會上某個階級人士的權益,即使該此權益帶歧視成分,也無礙條文的法律效力。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辭指,《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合法」一詞,應解作獲認可並受香港法制保障的傳統權益,而非權利本身是否合憲。條文規限政府必須履行義務,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法庭應審視丁權是否符合第四十條定義,而非判斷丁屋政策是否公平。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六〇——二〇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