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申建丁屋,屬於《基本法》內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則屬違憲。發展局昨日回覆議員質詢時指,過去十年共批出逾萬宗丁屋申請,當中超過八成為免費建屋牌照申請,而荃灣葵青地政處批出申請中,卻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宗數,遠較建屋牌照的多出近三倍。
立法會議員劉業強昨日就政府於裁決生效前,對丁屋申請的處理及過往申請數目作書面質詢。根據局方提供的資料,由〇九年起至今年三月底,本港八個地政處,包括離島、北區、西貢、沙田、大埔、荃灣葵青、屯門及元朗,共批出逾一萬宗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當中約九千三百五十宗以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佔整體約八成七,另外約一千一百六十九宗及一百三十四宗分別為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申建。
涉及免費建屋牌照方式的申請中,以元朗地政處批出的宗數最多,超過五千宗,佔整體超過一半;至於其次則為大埔及北區地政處,分別批出逾一千六百宗及一千一百宗有關申請。值得注意的是,於荃灣葵青地政處批出的申請中,以涉及私人協約方式的宗數最多,達一百零七宗,相反只有二十七宗涉及免費建屋牌照。
另外,發展局書面答覆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稱,於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八年間,政府就一千二百八十宗與棕地有關的違例發展個案採取執管行動,惟只有一百七十五宗已作出檢控。其餘一千一百零五宗個案中的八成,通知書收件人已遵從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中止了違例發展,或有關人士已取得規劃許可。其餘個案中的一成六,其調查工作正進行中,餘下百分之四個案,則主要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予以容忍的現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