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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稱承認新界傳統土地習俗

2018-12-0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代表政府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承認《基本法》第四十條本身不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但條文中「合法」一詞不是指平等待遇,因並非所有港人都享新界原居民權利。他又強調,香港法制自殖民地時代以來,均承認和執行丁屋政策包含的新界傳統土地習俗。   余若海指,《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保障擁有丁權和香港原有鄉村的父系繼承者,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賦予丁屋政策合法性。他承認若按照人權法用字,該條文可說是帶有歧視成分,但香港法制自一九〇〇年代以來,均承認新界原居民可繼續享有其傳統權益。   余若海續指,《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與第二十五條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文涵義不同,法庭不能按第二十五條解讀第四十條,否則第四十條便了無意義。余若海強調,並非所有港人都合資格申請丁屋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人本身無權,政策何來對他構成歧視?   申請方質疑,丁權只是管治政策,不獲法律授權,《基本法》第四十條亦無列明丁權屬受保障權益之一。   余若海反駁指,第四十條保障的是合法(lawful)權益,並非法定(statutory)權利。從《基本法》草擬階段的文獻可見,草委從來都假設丁權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但因《基本法》只是憲制工具,故無寫明丁權包含在第四十條的保障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