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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原訴指公屋狹小 質疑原居民卻可住大屋

2018-12-0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丁權覆核案昨在高院續審。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引述三年前「沙田套丁案」指,丁屋政策衍生原居民出售丁權予地產商圖利的問題。另根據研究報告,新界各鄉村的丁權售價由三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不等,地產商買入丁權後,或以十倍至六十倍的價錢賣出房屋。有見社會上公屋供應緊絀,公屋住戶居住空間狹小,居民卻可住大屋,法庭應撤銷丁屋政策以彰顯公義。   李柱銘引述本土研究社《新界套丁研究報告2017》指,新界鄉村的丁權均有價有市,其中新田和屏山價位約三十萬至四十萬元,十八鄉約六十萬至七十萬元,錦田則高至一百二十萬元。地產商建屋後,或以一千二百萬至一千八百萬元的價錢賣樓。有權無地的男性原居民,透過「套丁」權充鄉村地產發展的「中間人」,可得豐厚利潤。   李柱銘續指,政府於去年僅提供一萬一千個公屋單位,現時租住公屋的人均居住面積僅一百四十三平方呎,原居民卻可在合共二千一百方呎的三層村屋安居,遠比新界鄉村村民傳統上擁有三百多方呎的居住空間多。   政府及鄉議局的書面陳辭指,《基本法》草委於草擬階段明顯已聽取丁屋政策的正反意見,草委在第四十條中特別指明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第二十五條僅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性原則。若法庭裁定丁權屬傳統權益,則不管政策是否違反其他條文,丁權仍受第四十條保障。   李柱銘反駁指,政府一方錯誤假設《基本法》草委草擬第四十條時,必然已聽取並拒絕丁屋政策歧視婦女和非原居民的意見,並刻意容許該條文與第二十五條並存。他重申丁屋政策歧視新界婦女和非原居民,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條的定義。法庭應審視丁屋政策是否符合條文中「新界」、「原居民」、「合法」和「傳統」的含意。   李柱銘強調,任何政策均可受司法覆核挑戰,人大常委會以往並無宣告丁屋政策違憲,不代表政策可被視為合憲。事實上,第四十條與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有關平等和人權的條文,並列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草委怎會在同章節宣稱「人人平等」和「特權階級平等」?若政府確有意保留丁屋政策,早應察覺政策有歧視成分,並修訂至符合國際標準,但政府並無這樣做。   控辯雙方的歷史專家爭議丁權是否可追溯至清朝,其中政府方專家夏思義(Patrick Hase)指,在清朝時期的新界村落中,村民建屋須先得長老批准。李柱銘形容,丁權是合法傳統的論點是「傳說」,又引述原告方專家張瑞威反駁,長老核准建屋的習慣不符《大清律例》,只是清政府並無嚴格執法,但不表示民間規例合法。   李柱銘又舉例指,清朝時期的新界鄉村有「養老費」的傳統,家庭分房時會預留一筆款項予家中的長者。長者逝世後一般由兒子將剩下的養老費平均分配,但未婚女兒同可獲分配,以作生活費和嫁妝用,可見新界鄉村傳統並非必然「重男輕女」。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六〇——二〇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