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6
東方日報
【本報訊】在港擁有四個住宅物業的天水圍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刻意漏報該四個市值共逾一千一百萬元的物業,被指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檢控,他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昨在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案情嚴重,不適合以罰款處理,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作虛假陳述 違《房屋條例》
該名居民住在天水圍天恒邨,他於二○一八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聲稱自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惟當局調查揭發,他當時擁有四個香港住宅物業,市值逾一千一百廿六萬元。
資產淨值不得逾入息限額百倍
房屋署指,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而根據法例,本條例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