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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發作業備考 商廈須設哺集乳室

2018-11-22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為鼓勵社會接受母乳餵哺,早前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日後在賣地條款中,要求發展商必須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屋宇署近日正式向業界發出作業備考,建議屬商業發展的項目,每幢辦公樓宇最少提供一間哺集乳室,其面積需要在七點五平方米以上,並應設有輔助設備,方便最少兩名授乳母親同時集乳。當局又更新規定,可供多人使用的育嬰間,今後面積需要最少達到十二平方米,以便容納最少兩個授乳小間。 根據屋宇署最新發出指引,就賣地條款規定新建商廈必須增設的哺集乳室,定出設計規限,包括面積不可小於七點五平方米,以便在保障使用者私隱的情況下,最少可同時容納兩位使用者,並最少可供一名輪椅人士使用;哺集乳室應設於辦公樓宇的公用地方,獲業主授權人士或樓宇內的辦公室租戶及其僱員均可進入,共同使用設施;基於衞生原因,哺集乳室應與廁所分開,亦應避免廁所的異味傳入哺集乳室。 屋宇署又要求發展商日後在設計哺集乳室時,應為使用者提供有門的獨立小間,以及確保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亦應展示標誌牌,以示明只有女性才能進入該範圍。當局建議,小間的門可採用上鎖款式,但如遇有緊急事故,該門鎖須可以從外面開啟,而鎖門裝置可安裝「使用中」字樣的顯示牌。 署方認為,哺集乳室應提供最少三項基本設施,包括供集乳設備之用的電源插頭、小型側桌和舒適座椅或沙發;如空間足夠和技術可行,哺集乳室可增加供存放所集母乳的雪櫃、紙巾供應機、安全鏡、水龍頭和梘液供應器等配套設施。 屋宇署亦針對賣地條款要求的商場育嬰間作出的最低面積規定;舊有指引下,設有授乳小間的育嬰室,面積最少七點五平方米,但根據最新規定,育嬰間如供多人使用,其面積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並須設有獨立的授乳小間。根據當局提供的布局例子,該類育嬰間可最少容納兩個授乳小間,其中一個更可為坐輪椅人士而設。 署方在指引中解釋,育嬰間應讓男女均可進入使用,但由於授乳母親的私隱十分重要,如育嬰間的設計可供多人使用,應為授乳母親設置有門的獨立小間,並為使用者分別設置奶瓶餵哺嬰幼兒和更換尿片的範圍;至於供一人使用的育嬰間,其面積仍維持不應少於五平方米。 一直關注母乳餵哺友善政策的UNICEF HK項目主管李彥絢表示,隨着社會對母乳餵哺意識提高,願意提供哺集乳室的公司已不斷增加,認為新落成商廈必須提供有關設施是一大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