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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許可限期 當局倡放寬

2014-05-16    經濟日報
【本報訊】就規劃複雜的大型綜合項目,規劃署建議城規會修訂規劃指引,將規劃許可限期,由過往最多8年,改為容許每次批出5至6年的限期,相當於最多12年。 根據城規會現時採用的規劃指引,獲批准的規劃申請全部均有一條訂明時限的附帶條件,規定該許可會在指定日期停止生效,除非准許的發展在時限前已經展開,而申請人可以向城規會要求延長時限,但額外增加的發展期並不能夠超過原來批出的限期。 時限延至最長12年 由於現時城規會一般批出的發展時限為4年,加上4年延長時限,獲批申請最多有8年時間動工,而規劃署建議,就大型的綜合發展項目,可給予較長發展限期,如5至6年,加上額外申請延長,總發展時限或增至12年。 此外,規劃署考慮到,近年市建局展開的收購項目規模增加,建議當市建局獲行政會議批准動用《土地收回條例》,將被視為項目已經動工,出現規劃許可失效的情況出現。 同時,規劃署就荔枝窩、小灘及三椏村設立分區計劃大綱,區內131公頃用地內,其中95公頃會劃成「綠化地帶」,而「鄉村式發展」設6.04公頃,較現時增加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