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指出,親人之間為置業問題因財失義引發訴訟的個案頗為常見,教路因收入或年齡等因素而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的置業者,可使用兩個方法保障其業權擁有人身份。
簽信託條款 銀行擔保聲明
執業律師伍家賢表示,一般情況下,如置業者因收入、年齡等,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建議與他人預先簽訂一份信託聲明,列明物業可由對方以信託人方式持有;簽訂後對方會成為物業名義上的持有人,但置業者才是實際的業主,故即使日後有爭拗,置業者業權可被保障。信託聲明視乎其複雜性,一般約需付費數千元。
另一個自保方法是在申請按揭時與銀行作出聲明,將具收入證明的直系親屬列為擔保人,以便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伍稱,在這個做法下,申請人可保留物業的業權。
伍家賢又稱,如置業者與物業名義持有人出現爭拗,置業者需在法庭上提出證據,包括提供早前簽訂的信託聲明、口頭協議等;亦可出示相關銀行單據等,證明自己才是供樓費用的繳付者。不過,口頭協議因非白紙黑字,未必被法庭接納為良好證據。
他坦言,買樓者與名義持有人的業權之爭,頗為常見,他一年亦會遇上1、2宗,一般涉及兄弟姊妹一起買樓,但後來隨着樓價上升,各人因財失義,為業權持有者身份爭執,因而提出訴訟。
借親人名義 增購物業恐違法
近年政府推出辣招打擊樓市,除了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市民現時若增購住宅單位,須付15%從價印花稅。
事務律師錢志庸指出,近年有持有物業的人士,因欲購買第2個物業投資,會借子女、親人名義買樓,但此舉會令人質疑有非首次置業人士用「借人頭」方式買樓,以迴避印花稅。
他提醒,有關做法有風險,甚至涉嫌違法,所以不建議這個做法。
撰文 : 劉芷盈
陳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