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堅尼地城加多近山業主購入400呎單位後改變主意,取消交易並轉買千呎單位,業主隨後向印花稅署申請退回一半稅款共159萬元遭拒,業主日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印花稅署決定及退稅。
購400呎單位後 轉買大戶
申請人馮紅岩,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申請人於入稟狀指出,前年7月向福騰投資有限公司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約400平方呎單位,此前他於香港並無持有其他住宅物業,但他隨即改變主意,欲購入較大單位,遂於一個月後向同一賣家購入大廈另一個價值3,748.2萬元的逾千呎單位,並支付雙倍印花稅共318萬元。
申請人同年9月初與賣家就細單位簽訂取消買賣協議,細單位後來亦已轉售他人;申請人去年6月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一半印花稅、即159萬元,但署方回覆指條例訂明,業主只能在原物業已轉讓的情況下,才可獲退還一半印花稅,但申請人的細單位未從其名下轉售,故不符合退稅資格。
申請人認為,印花稅署署長錯誤引用《印花稅條例》29DF條,他雖然並非透過售賣轉易契轉讓細單位,但他已於限期內透過取消買賣協議轉讓細單位,因此已符合退稅資格。申請人要求法庭推翻印花稅署署長決定,並聲明署長做法不合法,下令署方需向他退回159萬元稅款。
入稟狀編號:HCAL1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