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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不納郊野公園須再考慮

2017-04-28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西貢郊野公園環抱的六幅「不包括土地」,漁農及自然護理署旗下的郊野公園及海岸管理局參照署方評估報告,於一四年決定不納入郊野公園範圍,預留作興建村屋。「保衞郊野公園」成員陳嘉琳認為管理局未經諮詢委員會便擅自下決定,而且接納缺點多多的評估報告,做法不合理,故早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昨日憑其中一項理據挑戰成功,即局方依賴漁護署的評估報告是不合法。法庭下令局方撤銷相關決定,需要重新考慮決定,陳可獲得一半訟費。   申請人為「保衞郊野公園」成立人之一、「創建香港」項目主任陳嘉琳,答辯人為漁護署旗下的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涉案土地為西貢海下、白腊、鎖羅盆、田夫仔、北潭凹及土瓜坪六幅郊區地。申請人指該決定限制了該六幅土地的用途,把土地預留是為了興建村屋。   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昨指管理局採納漁護署的評估報告,貿然在建議郊野公園名單中剔除涉案的六幅土地,沒有向委員會提交充分資料,做法違反管理局的職責。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陳的兩個理據之一,指漁護署的評估報告不全面,錯誤將發展潛力及管理問題等視作考慮因素,局方純粹參照該報告下決定,漠視了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及職能,牴觸了《郊野公園條例》,同時有負市民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合理期望。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長達六十頁的判詞指出,申請人此一理據成立。漁護署的評估報告只是非常籠統地標示植物的類別,但沒有評估及總結動植物的生態。《郊野公園條例》訂明局方有責任考慮郊野公園的發展,在管理時也須保護植被及野生生態,但局方在否決前沒有履行職責進行足夠的查證,包括忽略評估土地的保育價值或美學價值。   據二〇一一年的考慮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指引中,詳細及清晰地指出,評估報告要涵蓋物種多樣性、自然性程度、稀有度、脆弱度、代表性、固有外貌、歷史價值、生態地理潛在價值等準則,但漁護署的報告沒有做到相關評估,只是粗略地以五至六個段落交代六幅郊區地不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原因,更對沒有依從指引「留白」,沒有解釋原因,做法違反申請人合理期望,故裁定署方依此評估作出的決定屬不合法。   對於會否提出上訴,漁農自然護理署以電郵回覆查詢指,署方剛獲悉高等法院的裁決,將會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然後再決定跟進之工作。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五十四——二〇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