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8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女子買入價值二百八十五萬元的將軍澳欣明苑單位,而為按揭及方便申請,與男友口頭協議聯名持有物業。然而兩人在去年年初分手,女方指自己為物業繳付首期及其他費用,而前男友卻未付分毫,女方其後欲取回業權不果,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指前男友以信託方式持有該一半業權,並須對方賠償損失及轉讓物業利益。
原告史嘉慧,控告前男友蔡維家。入稟狀指,於二〇一一年二月,原告擬買下物業作投資用途,為了方便按揭申請,兩人協議物業由兩人聯名登記,而被告則沒有任何得益,並只以信託形式代表原告持有物業。若原告要求,被告須將相關利益轉予原告。
兩人及後買入價值二百八十五萬元的物業,原告用八十五萬五千元支付首期款項,及以約四萬八千元繳付印花稅和法律費用等。置業後,原告遷入居住,被告會偶爾到訪。而兩人無結婚打算,並於去年初分手。
原告指期間,她獨自出錢償還按揭貸款及所有家居費用,而被告從未在物業內居住,亦沒有為購入物業及物業的所有開支付出一分一毫。原告在上月十六日透過律師發信,要求被告轉讓該一半業權予她,惟被告沒有回覆,亦仍未交還業權,涉違反口頭協議及造成原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