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5
經濟日報
地產代理站在物業銷售的最前線,行動全受法例掣肘,一手新例後代理行大改作風,未受發展商委託之前,多數不會向外界推銷樓盤,否則容易墮法網。
未有一手新例之前,代理為促銷新盤幾乎無所不用其極,在未獲發展商委託之前,預早軟銷「鎖客」,甚至提早收取客戶本票,向發展商轉達市場反應之餘,又可用來當作「圈貨」的籌碼。
委託書成代理行動許可
新例之後,業界受到更嚴格的規管,委託書即時成為代理行動的權威許可,發展商如未向代理行簽發推廣委託,代理絕不會為樓盤進行宣傳;而未獲簽發銷售委託之前,也不會先行向客戶收票。
甚至有資深代理指出,部分發展商會在公布樓書之前,先向代理行簽發推廣委託書,派發樓盤的海報等宣傳物資,代理行為免向客戶推介時引起誤導的嫌疑,現時普遍不會向客戶講解太多樓盤資料,待樓書及推廣委託兼備後,才會真正展開軟銷。
不過,部分代理即使在新例實施之後,仍做出不少「踩界」行為,例如早前有代理懷疑在樓盤未開價之前,就向潛在客戶表示可優先登記認購。
代理如懷疑 應向賣方求證
銷監局回應指,地產代理如懷疑賣方要約出售的住宅物業,屬條例規管的一手住宅物業,但賣方未有按條例行事,應向賣方求證,在未得到賣方證實有關物業不受條例規管,不應參與有關代理事宜,以保障自己以及買方客戶的利益。
據地監局發出有關地產代理銷售新盤的執業通告,代理(無論是賣方委任的銷售代理與否),不得在一手住宅樓盤的價單可向公眾提供之前,探求或接受任何無明確選擇的購樓意向(不論是否連同付款)。
撰文:呂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