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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地津貼擬擴至棕地露天作業 政府:有助加快收地 未透露額外開支

2017-04-12    明報
現時在私人農地上的露天作業及以短期租約經營的業務,在政府收地時不會獲特惠津貼賠償。發展局建議放寬可獲賠償的條件,將現有的特惠津貼安排擴展至上述經營者,即包括棕地上的經營者,政府藉此可加快收地程序,以便推行新發展項目。政府未有交代將因而增加多少賠償開支。 根據現行政策,政府徵收土地時,會向寮屋政策下暫准存在的構築物佔用人發放特惠津貼。然而在私人農地上的戶外或露天業務經營者,則不獲特惠津貼賠償。經營者只可根據現行法例向當局提出申索「騷擾補償金」。另部分人以短期租約或許可證租用官地或私人農地經營倉儲或物流場等,被政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時,經營者現時亦不會獲任何賠償。 發展局:補償安排不一致 須糾正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當局認為有業務經營者從事地契條款並不禁止的戶外或露天業務運作,卻不合資格申領特惠津貼,相反有業務經營者在違反地契條款,但暫准存在的構築物內運作,卻符合資格申領津貼,顯示收地補償安排不一致,從方便清理土地工作的角度而言並不理想,須加以糾正。而目前有多個尚待推出的大型發展項目,料涉及大量從事露天業務經營者,故局方認為必須理順目前的特惠津貼安排。 發展局建議,將現行特惠津貼安排延展至上述受影響的合資格業務經營者,參照現行適用於工場露天場地的津貼額,即每平方米390元。有關作業的面積最少需達20平方米,而最高津貼額的面積上限為5000平方米。至於該場地內涉及的有蓋設施亦會獲賠償,採納現行適用於工場有蓋面積的津貼額(見表)。津貼額將根據現行機制按年更新。 須營運滿10年無違契方可申領 業務經營者需符合特定條件才可獲津貼,包括須在緊接清拆凍結登記日前,至少營運滿10年,並且無違契情况。發展局發言人稱,10年的規定是既有基準,過往亦曾用於計算寮屋住戶的賠償資格,而訂立相關規定,是為了確保經營者有一定的資本及硬件投放,避免有投機者「混水摸魚」,濫用賠償機制。 特惠津貼按面積計 免證明損失 發言人又稱,建議實施後,獲發特惠津貼的人必然較往日多,但難以估計新增的津貼金額,因不同發展項目牽涉的經營者數目及土地佔用年期等都各異,須在清拆前凍結登記後方能確定。相關建議將於下月23日交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並須獲財委會通過;建議實施後可追溯至本月11日。發言人稱,現時在古洞北、粉嶺北、洪水橋及元朗南新發展區共有約340公頃棕地,以洪水橋190公頃棕地為例,露天倉佔約四分之一,料當中部分經營者可受惠於新津貼。 發言人又指現時循法定程序申索者,須證明收地引致業務損失,手續較繁複,需時以年計,部分甚至長達3至4年。申請特惠津貼則只以面積計算賠償額,較為簡單,料需時數月。發言人相信建議能簡化收地程序,有助新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