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1
經濟日報
【本報訊】原居民與兩名長者合作建丁屋,其間擅把土地按押借貸未還款,財務公司接管業權後賣給長者,惟因地政總署拖延計算補地價而告吹。
長者興訟要求財務公司履行合約,法官批評署方不負責任,行為醜陋。
原告為兩名長者張潔麗及鮑惠林;答辯人榮殷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榮殷)及原居民楊丁祥。
拖延丁屋交易 原告獲退訂
法官昨頒下判詞指,原告於97年與楊在沙田合作興建1間丁屋,雙方獲分一半業權。01至02年間,楊未得原告同意下,把土地按給3間財務公司借貸近85萬元,楊未有還款被榮殷接管業權,原告表示有興趣購入。
及至04年2月,榮殷與兩名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作價390萬元出售業權,原告表示願意多付5萬元,時補地價為近182萬元。同年10月,榮殷與原告簽訂合約,原告付訂39萬元。
其間榮殷透過律師要求地政總署提供補地價資料,直至09年6月,署方才發出通知書,指補地價為296萬元,至11年再升至逾485萬元;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入稟興訟,要求答辯人履行合約。
法官指,署方拖延達4年8個月才計算出補地價,因其延誤導致各方膠着。法官表示十分同情原告遭遇,裁定榮殷不用履行合約,但須退回39萬元訂金給兩名長者。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將會仔細研究判詞,現階段不宜評論。法官:杜溎峰;案件編號:HCA 9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