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1
明報
【明報專訊】兩名長者原與財務公司簽約,以390萬元購入沙田丁屋,惟分區地政處拖延逾4年8個月才發出補地價通知書,交易因此一直未能完成,更因樓價上升,補地價飈升逾六成。財務公司因交易虧本而拒履行合約,長者因此興訟,法官昨指無論判哪一方勝訴,都會對另一方不公,更多次批評地政處在事件中難辭其咎,要求處方補救。
高院判辭透露,原訴張潔麗及鮑惠林於1997年與次被告地主兼原居民楊丁祥訂下協議,在涉案土地興建3層丁屋連天台,並同住在物業內。惟其後楊在原訴不知情下,以丁屋作保證向多間財務公司借貸,卻無法還債,首被告榮殷財務有限公司遂接管了丁屋業權。原訴於2004年與首被告簽約以390萬元購買丁屋,當時補地價約為182萬元,惟沙田地政處延至2009年8月才發出正式補地價通知書,當時補地價已升至296萬元。
補價5年飈六成 財務公司拒賣
法官表示,合約列明首被告須負責補地價等部分,首被告沒考慮補地價飈升等因素,「只能怪自己」,不能因此違約;惟分區地政處以業主違反丁屋禁售期為由,延至5年後才發出通知書,理由並不充分,若仍要首被告履行合約,並因此「倒貼」約160萬元並不公平,故判首被告毋須履行合約,只須退還訂金。
官促補救 地署:研究判辭
法官對原訴表示同情,指他們因地政處官員「不負責任及醜陋」的行為而錯過投資良機,損失重大,故促請處方盡快以當初合約的售價作起點,作出補救行動。地政總署昨回應稱,留意到判辭對轄下沙田地政處的角色提出了評論和意見,會仔細研究判辭,現階段不宜評論。